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02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行,91210900MA0QDX52X3,住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
被执行人:阜新市天丰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2109217557572630,,住阜蒙县大固本镇大固本村
被执行人: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2104007290486909,,住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27日生效的(2016)辽0902民初2064号判决,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太平支行的账户21×××18_1存款31954.03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宝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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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