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1664号
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中华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7726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金乡县。
被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北路二段151号***商业中心2栋124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8093673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8元,减半收取计3974元,由**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