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1664号 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中华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7726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金乡县。 被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北路二段151号***商业中心2栋124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8093673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8元,减半收取计3974元,由**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