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峰缘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人: 审批人: 审核人: 承办部门:执行指挥中心 承办人:*** 案号:(2022)鲁0828执178号 合议庭成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77260G,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中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贵州峰缘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353590026K,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景宏工业园金银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峰缘电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28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峰缘电力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峰缘电力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干士变压器货款239100元及利息(以2391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以电子送达平台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但没有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户下有登记的贵A5S0**号、贵AP38**号、贵AL30**号,已查封车户,未能实际控制,已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 4.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18日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自然资源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账户中有存款。 6.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疫情期间未能采取拘留措施。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7日通过书面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及结案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