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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3563号 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中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8号(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