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6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9号丹阳科技大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864970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双塔寺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632745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范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