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4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区园区锦绣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吉广伟。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鼓楼东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戎生权。
本院在执行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4民初2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209089.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德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蔺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