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1024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元。
本院在执行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立案。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65560元、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申请执行费883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