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8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汾恒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梁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吉广伟。
上诉人临汾恒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1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于2022年5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汾恒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朝晖
审 判 员 林 萍
审 判 员 袁国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紫琦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