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民终3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9号丹阳科技大楼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864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汾阳市龙光电力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汾阳市英雄中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L2773XXXX。
经营者**,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英雄中路23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初字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被上诉人汾阳市龙光电力机械加工厂与上诉人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时,2016年3月9日给上诉人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时,无上诉人山西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的授权委托书显属程序违法,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在发回重审时,还应对本案所涉《脚螺栓加工合同》的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处理。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初字10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