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1民初534号
原告:平定县得力鑫办公用品经销部
经营者:李艳蓉
住所地:阳泉平定县东大街高速路口东升光耀大楼
被告:**,男,1988年10月31日生,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99445394
被告: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南坳村
法定代表人:严文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3679818W
原告平定县得力鑫办公用品经销部诉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定县得力鑫办公用品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定县得力鑫办公用品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周志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郑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