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1621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阳泉市郊区人,现住阳泉市城区。
被告:山东三融环保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负责人:龚维权,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文全,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三融环保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如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