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1执929号
申请执行人:汪勇,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汪勇与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11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汪勇剩余工程款项、业务提成合计12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汪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被告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汪勇送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2019年7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9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魏立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2019年7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
3、2019年7月30日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到法院了解情况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表示该公司现正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名下财产皆已被处置,但是在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一笔保证金尚未到期(预计明年下半年到期)。
4、2019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该案的执行情况,并通知申请人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院将依职权对本案作出处置。申请人同意终本,待上述财产到期后再行执行该案。
截止至2019年9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12.5458万元,际执行到位金额0万元,剩余12.5458万元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军
审判员*中
审判员马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