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3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间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64152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行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行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4月5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予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应被查询财产。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随后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7月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行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行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查询,于2019年7月11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西170005、170029、170044、170316、170277、170289、170290、170291、170292、170325十处房产。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2019年8月26日,本院约见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告知相关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亿通铸冶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源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3执98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浩
审判员*锋
审判员*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