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3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与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3民初2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3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间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8315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予以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有对应的查询财产。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随后分别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14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仍无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西170277号房产、西170316号房产。本院于立案后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均联系无果。经合议庭合议,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3执62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浩
审判员*锋
审判员*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