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3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魏立。
***与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3926、3927、3928、3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间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23191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8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8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予以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700元,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魏立所有的豫R492**、豫RD28**、豫R487**、豫RG50**、豫RHA9**、豫R681**六部车辆已以物抵债抵偿给另案((2018)豫1323执1372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证券被查询财产。随后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9月1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已冻结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第三单位西华县水利局供货款110万元,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郏县水利局、郏县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货款56万元。本院已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厂内的33个品种42台机器设备,本案申请执行人***以211万元最高价竞得,且上述机器设备已交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1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魏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3执137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超
审判员*锋
审判员*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