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3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立,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西峡县兴利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间届满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借款本金9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8年1月9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予以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被查询财产。后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其他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金安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上百起件,被执行人兴利水工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多起,二被执行人名下已登记的不动产被多次轮候查封,本案亦对二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后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5月31日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予以网络查询,查询情况同初次网络查询情况。本院于2018年5月5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本案中,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不动产因本案不是首封,不具有执行权,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