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9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溢,辽宁玖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吴之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慧,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蕊,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厦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2601-26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沈阳海博伟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九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慧,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蕊,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厦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海博伟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受工伤而向被上诉人主张工伤待遇,引发本案纠纷。本案应当查清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以及工伤申报情况,再行裁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上诉人***。
审判长 赵 卫
审判员 徐文彬
审判员 马晨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振
书记员康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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