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华厦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639-1号
原告:华厦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0号(2601-26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乔,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吴之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厦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迟海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