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167号
申请人:辽宁亚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法定代表人:丁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之奎。
被申请人:江苏驰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蒋保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亚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亚东公司)与被告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海博公司)、被告江苏驰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驰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亚东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沈阳海博公司、江苏驰实公司名下的存款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亚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存款4 000 000元;
二、冻结江苏驰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 027 930.6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辽宁亚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