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8714号之一
原告:***盛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
被告: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之奎。
被告:刘文博。
被告:吴之奎。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海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刘文博、吴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