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2623号
原告:通辽市汇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西段(二中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同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良,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飞,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郑世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铧,男,系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通辽供电公司职工。原告通辽市汇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通辽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辽市汇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通辽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汇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96.00元,由原告通辽市汇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