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执2222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汇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杨同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辽市气象局,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33号。
法定代表人:娄玉贵,职务:局长。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汇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7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气象局的银行存款4189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春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