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3256号
原告:***,女,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区。
被告: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玲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