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821号
申请人:***,女,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曹景武。
被申请人:曹景武,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325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查询被申请人曹景武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财产信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