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祥龙建筑器材租赁站、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28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祥龙建筑器材租赁站,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祥龙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吉0103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向原告支付135998.9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期间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03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