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2244号
原告: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兴国,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榆树岗子村6组。
第三人:吉林省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中海***府25栋2**10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兴国、**、第三人吉林省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2022年6月23日,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770元,减半收取计17385元,由吉林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