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华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白城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802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白城市第一中学,住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华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白城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帮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