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11607号
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园B-22-1、B-23-1号。
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车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曹善江,董事长。
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冰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网上立案。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