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中橡(鞍山)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民初814号
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园B-22-1、B-23-1号。
被告:中橡(鞍山)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址: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橡(鞍山)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中橡(鞍山)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中橡(鞍山)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9元,减半收取30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璐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