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21民初434号
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园B-22-1。
法定代表人:龚元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海景,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晋江,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6元,由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天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