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4520号之一
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园B-22-1、B-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7617320B。
法定代表人:龚元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138582965。
法定代表人:张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4.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04.80元,由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