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4522号之一
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园B-22-1、B-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7617320B。
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滨州市惠民县胡集镇乐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87175220C。
法定代表人:邓文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6元,减半收取4888元,保全费3508元,合计8396元,由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
审 判 员 张同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管延忠
书 记 员 潘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