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民四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4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尚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永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徐江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明浩、宋传平,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祁宏斌
审 判 员 马会敏
代理审判员 王立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