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永日管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民四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47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尚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永日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徐江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明浩、宋传平,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祁宏斌
审 判 员  马会敏
代理审判员  王立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