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民初字第5630号 原告***,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鑫科达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