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案外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柳树村民委员会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山峦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700771。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翠,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柳树南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110890657829。
法定代表人:毕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耕,男,该村委会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盛景园15号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04454R。
上诉人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1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王迎春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