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9867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镘,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山峦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
原告***诉被告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中劳人仲不字[2021]第27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