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花园口国际贸易大厦有限公司与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花园口国际贸易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萍萍,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山峦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花园口国际贸易大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连花园口国际贸易大厦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错误,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与庄河市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审判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有关规定。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审判庭审理,系理解有误,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审判庭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是一级法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静
审判员***
审判员邹岩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