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8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山峦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盛景园15号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亲,辽宁甘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10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大连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吕瑛
审判员张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