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征岳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宽甸征岳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丹东东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1940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甸征岳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丹东东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本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宫本伟,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丹东市九连城马市。
原告***与被告宽甸征岳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丹东东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宫本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孔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正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