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1940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甸征岳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丹东东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本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宫本伟,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丹东市九连城马市。
原告***与被告宽甸征岳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丹东东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宫本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孔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正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