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津龙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民初2911号
原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4754X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滨康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枫,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85260,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
被告:温州津龙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86408813,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472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
被告:龙港市临港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6173147D,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综合楼202、2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嵩。
原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津龙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港市临港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通利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  吴春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金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