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十星人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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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4142号
原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4754X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西路939号(原跨月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鹰,身份证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威,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十星人影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99629256C,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988号2号楼1-1。
法定代表人:刘佳。
原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与被告杭州十星人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星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到庭参加诉讼。杭州十星人影视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十星人公司返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十星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8日,十星人公司以承建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与伟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十星人公司向伟达公司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同年5月8日止;2个月内(2021年4月8日前)免收利息,超过时间未还款的,按年利率12%计息;借款期限届满之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除承担约定利息外,还需按未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等。伟达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十星人公司指定账户内交付借款2000000元。借款交付后,十星人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伟达公司经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
被告十星人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伟达公司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伟达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各1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伟达公司与十星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伟达公司依约交付借款后,十星人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伟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十星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伟达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十星人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0元,减半收取计11960元,由杭州十星人影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十星人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王杰
二О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益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