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郡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财保114号

申请人:陕西郡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民,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雅妮,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郡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西安银行和平门支行、账号为3070115200********的银行存款875000元。申请人以其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郡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其争议标的额为854886元,且申请人向本院担供的保全担保金额亦为854886元,如不及时保全,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故对其申请中的854886元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4886元予以冻结。原告申请的其它部分本院不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西安银行和平门支行、账号为:3070115200********的存款8548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95元,由申请人陕西郡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