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745号
原告: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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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傅 妮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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