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4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奥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新筑街办仓门村七组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88号新兴大厦7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奥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3)陕0114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陕西中奥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463926.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95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奥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奥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陕西中奥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二、终结(2023)陕0114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