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

临海市润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7041号
原告临海市润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临海市润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未在法定期间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海市润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钱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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