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水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鄂1381财保7号
2021年5月19日,本院收到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广水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0万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3民终132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为了保证本案重新审理后能顺利执行回转,防止被申请人在案件再审期间隐匿、转移执行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冻结被申请人***在广水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一案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鄂民申1663号,申请人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不符合诉前保全申请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