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西新村村民委员会、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5417号之一
原告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西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煤矿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西新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西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西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汪志荣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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