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执异106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印台山。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路82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在本院对申请保全人浙江宇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2022)鄂1381执保10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对贵院(2022)鄂1381执保107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异议人位于××的40套房产不服,请求依法撤回该执行裁定书,重新确定查封的房产、解除查封房产中的10套房产。事实和理由:一、贵院裁定查封异议人位于××的40套房产,其价值是远远高于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的1500万元,这是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二、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为1500万元,现贵院查封的房产价值是2300万元以上,异议人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异议人22幢的3-3A02室、2-501室、3-502室、3-602室、3-701室、3-702室、3-801室、3-802室、3-901室、3-902室,共10套被查封的房产。 本院查明,2022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22)鄂1381执保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的3-101室、3-102室、3-201室、3-202室、3-301室、3-302室、3-3A02室、1-501室、1-502室、2-501室、2-502室、3-501室、3-502室、1-601室、1-602室、2-601室、2-602室、3-601室、3-602室、1-701室、1-702室、2-701室、2-702室、3-701室、3-702室、1-801室、1-802室、2-801室、2-802室、3-801室、3-802室、1-901室、1-902室、2-901室、2-902室、3-901室、3-902室、1-1001室、1-1002室、2-1001室的40套房产。查封期限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执行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另查明,查封案涉房屋销售价格(备案单价):1-501(121.91平方米)4730元,1-502(121.43平方米)4730,1-601(121.91平方米)4780元,1-602(121.43平方米)4780元,1-701(121.91平方米)4780元,1-702(121.43平方米)4780元,1-801(121.91平方米)4800元,1-802(121.43平方米)4800元、1-901(121.91平方米)4800元,1-902(121.43平方米)4800元,1-1001(121.91平方米)4830元,1-1002(121.43)4830元,2-501(130.63平方米)4730元,2-502(130.39平方米)4730元,2-601(130.63平方米)4780元,2-602(130.39平方米)4780元,2-701(130.63平方米)4780元,2-702(130.39平方米)4780元,2-801(130.63平方米)4800元,2-802(130.39平方米)4800元,2-901(130.63平方米)4800元、2-902(130.39平方米)4800元、2-1001(130.63平方米)4830元、3-101(103.16平方米)4550元、3-102(130.06平方米)4550元、3-201(130.58平方米)4680元、3-202(130.06平方米)4680元、3-301(130.58平方米)4680元、3-302(130.06平方米)4680元、3-501(130.58平方米)4730元、3-502(130.06平方米)4730元、3-601(130.58平方米)4780元、3-602(130.06平方米)4780元、3-701(130.58平方米)4780元、3-702(130.06平方米)4780元、3-801(130.58平方米)4800元、3-802(130.06平方米)4800元、3-901(130.58平方米)4800元、3-902(130.06平方米)4800元.,3-3A02(130.06平方米)473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实际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价值(备案平均价计算)有2300万余元,显然超标的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具体解除的10套房屋为1-802室、2-801室、2-802室、3-201室、3-202室、1-1001室、1-1002室、2-1001室、3-801室、3-3A02室。关于申请保全人提到案涉房屋的价值按备案价计算会过高问题。因查封的案涉房屋要求未实际销售的房屋,案涉房屋的价值在没有其他有效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在房管部门备案的价格显然更公开透明,故按备案价估算房屋价格比较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2)鄂1381执保107号执行裁定书中,解除湖北天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的1-802室、2-801室、2-802室、3-201室、3-202室、1-1001室、1-1002室、2-1001室、3-801室、3-3A02室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