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524执恢111号
饶河县亨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饶河县亨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共计10159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共计360000元,在此之前已经给付申请人1227860元,双方全部结清,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
饶河县亨达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饶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