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黑0524执265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双鸭山市边防支队、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双鸭山市边防支队与被执行人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原告开具2300000建设工程款的发票,负担执行费50元。
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双鸭山市边防支队与被执行人饶河县城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黑0524民初105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